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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三四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基全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本院東院宜家安108 年度繼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公告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10

8 年度繼字第343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