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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非訟代理人 謝榮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67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光樓之債權人,債權人查知被繼承人亡故後,其繼承人黃新峰等7人業向本院聲明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67號受理在案,茲為明瞭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俾便聲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律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6月25日東院義家星108年度繼字第167號公告、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元大銀行綜合歸戶查詢結果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均影本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