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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鄭敬達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0號0樓 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8年度繼字第335號及第345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吉學文之債權人,為查調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等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12月27日東院宜家圓108年度繼字第335號及第345號函文影本各1張、108年度司執字第9800號債權憑證影本1張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