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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被 上訴 人 廣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寶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對本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0,553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