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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歐思定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天主教白冷會董

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天主教白冷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天主教白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天主教白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天主教白冷會(下稱台東白冷會)之董事長,台東白冷會於民國48年4月28日經臺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1頁第1號)。因台東白冷會已於112年7月6日召開第5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現為台東白冷會董事長,台東白冷會業經董事會決議

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等情,業據其提出台東白冷會法人登記書、112年7月6日召開第5屆第2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冊、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其中第12條增訂台東白冷會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主體部分,核屬變更台東白冷會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復與台東白冷會之成立宗旨、精神,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均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將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原「目地」用語修正為

「目的」,並未實質變更上揭條文之內容,而僅屬用語之變更,核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另該條第2款新增「傳教牧靈」為成立目的,乃屬其設定目的之變更,揆諸前揭說明,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附件:財團法人台灣省台東縣天主教白冷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