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胡德財代 理 人 錢祖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東耶和華見證人(下稱台東耶和華見證人)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東耶和華見證人依臺東縣審查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4點第5款,修正組織暨捐助章程第15、22條,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召開第2屆112年度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獲准。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函件為憑,且所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