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范雨政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而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28號裁定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8日起訴狀陳明其所有之需役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補正被告2人之真實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坐落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之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