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陳瑋琪被 告 邱泉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4分之1;供擔保之土地面積為1878.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90元、權利範圍為4分之3,則其價額為1,394,742元(計算式:1878.44㎡×公告現值990元/㎡×3/4=1,394,7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394,7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