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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訴訟代理人 林科銘被 告 陳威榕

曾台剛即李曾于恬之繼承人

李昆容即李曾于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