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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蘇仲達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鶉羽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