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6號原 告 鍾季洋被 告 楊世光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光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所主張需通行之供役地即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約80.5平方公尺,再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9元【計算式:39元/㎡×80.5㎡×4%×7年=87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