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洪春景(即財團法人月眉愛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住臺東縣○○鎮○○路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