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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被 告 鍾美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算其價額。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無權占用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國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惟因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尚未經測量,而無法得知實際遭占用之面積,故暫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核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670,486元(計算式:面積2,100.18㎡×公告現值2,700元/㎡=5,670,486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二棟之國有房屋(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返還予原告,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0,400元,有房屋稅籍證明、國產署房屋稅課稅資料線上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0,40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90,886元(計算式:5,670,486元+20,400元=5,690,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