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董育蓉訴訟代理人 陳家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永明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述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未於訴狀載明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以此核定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另補正被告馬永明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