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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施幸江即金金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維國即進萬利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