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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范雨政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袋地因通行所增價額不明時,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以核定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所主張於供役地即坐落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通行面積約4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0元,有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附卷為憑,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24元【計算式:520元/㎡×40㎡×4%×7年=5,8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陳○○等2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