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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福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陸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孟芸即莎莉梅食品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