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耀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旗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