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茂盛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