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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陳書瑤被 告 陳美齡被 告 林光賢被 告 達辣瑪阿奈被 告 林先芳被 告 陳春江被 告 林金芳被 告 陳慶壽之繼承人被 告 陳層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齡等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之,而系爭土地之價額據原告陳報被告等人與訴外人李進德買賣土地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有人姓名欄勿遮掩,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全部)及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起訴前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裁判案由:請求優先承買權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