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王蕙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通行面積乘以被告所有坐落臺東縣成功鎮都豐段745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770元【計算式:11.3㎡×2,900元/㎡=3萬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