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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傅裕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志達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