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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林武吉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彥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