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吉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穠軍即黃俊福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及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