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被 告 林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