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邱學松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鑫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履行和解協議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