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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親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號原 告 陳芷君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12樓訴訟代理人 杜頌堂律師複代理人 蔡長泰原 告 陳月珍

陳順興陳江華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葉招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