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葉于煊
盧美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被 告 曾柏誠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原告乙○○負擔。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丙○○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乙○○、丙○○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元、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乙○○、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均引用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
第310號起訴書所載,及該檢察署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以東檢熙日110蒞378字第1109007106號函覆本院同意更正起訴書原附表之內容。被告行為令原告乙○○深感畏怖,經常輾轉反側,徹夜失眠。尤其每逢接獲誹謗訊息之家人或同事轉知其中內容,不僅一再令原告乙○○深感困窘難堪,對於此等風波竟然株連殃及家人、同事,令其等同感困擾,更覺羞愧,恐已遺有終生難以消褪之陰影。原告丙○○接獲被告匿名發送38則誹謗辱罵簡訊、14則騷擾簡訊,經常無法入睡,食不下嚥,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心情激憤鬱悶,業已瀕臨必須求醫診治之邊緣。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等如附表一所示之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丙○○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㈠不爭執刑事判決(案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號、臺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8號,下合稱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但認為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均過高。至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爭執我有為起訴書所載行為,但認為此部分沒有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請求賠償為無理由。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經協議後將下列事實列為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80頁至第183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爰採為本判決之基礎事實:
㈠被告與原告乙○○曾為男女朋友,工作上亦曾為同事關係。詎被告與乙○○分手後,對乙○○心生不滿,分別為下列行為:
1.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編號2、3、5至7所示時間,在臺東縣不詳處所,利用互動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動資通公司)、漁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漁夫數位公司)之簡訊傳送功能,匿名傳送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簡訊內容恫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下稱事實①】。
2.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恐嚇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接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臉書暱稱「Mei Mei Liu」之帳號,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訊息(附表三編號1、4),或以互動資通公司、漁夫數位公司之簡訊傳送功能,匿名傳送簡訊(附表三編號2、3、5至23、25至44)等方式,傳訊息予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乙○○之姊葉穆荏及葉薇沂、母親即原告丙○○、同事林逸凡,及匿名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文字之明信片1張,指名收件人為乙○○郵遞寄送至乙○○之住處,以此等方式指謫及傳述如附表三所示不實內容,足以貶損乙○○之名譽【下稱事實②】。其中附表三編號29所示內容同時有加害乙○○名譽之意,以此方式恫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附表三編號2、3、5、6、8、11至23、25至44所示傳訊息予丙○○部分,下合稱事實③】。
3.明知在網路上至附表五所示之「LErickson」等8個網路商家訂購商品時,應以自己或他人授權同意之姓名、地址訂購商品,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損害他人信用、對所蒐集之乙○○個資為蒐集目的外利用之各別犯意,未經乙○○同意,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東縣○○鄉○○村○○路000號住處,以其手機上網登入附表五所示「LErickson」等8個網路商家網頁時,擅自輸入乙○○之姓名、地址、電話等個人資料並訂購商品,而以此偽造乙○○向附表五所示網路商家訂購商品之電磁紀錄,復傳送至附表五所示網路商家訂購系統而行使準私文書,並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乙○○之個人資料,致附表五所示網路商家誤認均係乙○○本人下單訂購商品,並傳送確認訊息予乙○○,致生損害於附表五網路商家對訂單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並因上開訂購商品送達指定地址後未於期限內取貨,致生損害於乙○○之網路交易信用【附表五編號1部分,下稱事實④;附表五編號2部分,下稱事實⑤;附表五編號3部分,下稱事實⑥;附表五編號4部分,下稱事實⑦;附表五編號5、9部分,下合稱事實⑧;附表五編號6部分,下稱事實⑨;附表五編號7部分,下稱事實⑩;附表五編號8部分,下稱事實⑪】。
4.明知在網路上登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訂票系統訂購車票時,應輸入自己或他人授權同意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登錄乘車日期、乘車車次、起站、到站代碼及訂票張數等電磁紀錄,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損害他人信用、對所蒐集之乙○○個資為蒐集目的外利用之犯意,未經乙○○同意,接續於附表六所示之乘車時間前某時許,在其上址住處,以其手機上網登入臺鐵訂票系統後,擅自輸入以不詳方式取得之乙○○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並登錄乘車日期、乘車車次、起站、到站代碼及訂票張數等電磁紀錄,表示乙○○欲訂購火車票之意,進而偽造如附表六所示訂購火車票之電磁紀錄後,復傳送至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行使之,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乙○○之個人資料,致臺鐵網路訂票系統誤認乙○○為附表六訂票紀錄之真正或授權訂票者,而同意附表六之訂票程序並核發訂票代碼,足生損害於臺鐵對於訂票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之資訊自主權,並因上開訂購之車票未於期限內取票,致生損害於乙○○之鐵路訂票信用【下稱事實⑫】。
5.明知在網路上登入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訂票系統訂購車票時,應以自己或他人授權同意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手機號碼驗證身分後進行車票訂購,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損害他人信用、對所蒐集之乙○○個資為蒐集目的外利用之犯意,未經乙○○同意,接續於附表七所示之簡訊時間前某時,在其上址住處及其他不詳處所,以其手機上網登入高鐵訂票系統後,擅自輸入乙○○之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並登錄乘車日期、乘車車次、起站、到站代碼及訂票張數等電磁紀錄,表示乙○○欲訂購高鐵車票之意,偽造如附表七所示訂購高鐵車票之電磁紀錄後,復傳送至高鐵網路訂票系統訂購車票行使之,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乙○○之個人資料,致高鐵網路訂票系統誤認乙○○為附表七訂票紀錄之真正或授權訂票者,而同意受理附表七之訂票申請作業,足生損害於高鐵對於訂票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之資訊自主權,並因上開訂購之車票未於期限內取票,致生損害乙○○之高鐵訂票信用【下稱事實⑬】。
㈡被告上開如㈠所示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判
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事實①部分、附表三編號29恐嚇丙○○部分。見本院卷第18頁倒數第12行以下】、加重誹謗罪【事實②部分,見本院卷第19頁第8行以下】、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妨害信用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事實④至事實⑬部分,見本院卷第18頁倒數第10行以下、第19頁第11行以下、倒數第10行以下至第20頁第8行】,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事實①、事實⑫部分】、6月【事實②及附表三編號29部分】、2月【事實④至事實⑪、事實⑬部分】,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檢察官及被告不服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8號刑事駁回其等上訴判決而確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乙○○主張如事實①、②、④至⑬所示部分;原告丙○○主張如
附表三編號29所示部分,業均經本院刑事庭各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在卷(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3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故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財產上賠償之金額是否相當,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影響該權利是否重大、被害者與加害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為核定之準據。乙○○因被告故意以如事實
①、②、④至⑬所示行為,致名譽受損並遭危害安全,且使網路店家、臺鐵公司及高鐵公司得與其他資料對照、連結而識別特定個人,因此造成乙○○困擾甚至信用受損,同時損害網路商家對訂單管理、臺鐵及高鐵對於訂票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乙○○之資訊自主權;丙○○因被告故意以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行為,致心生畏懼,原告等人之精神上自均受有痛苦。原告各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於法有據。
㈢爰審酌原告乙○○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原告丙○○為高職
畢業,務農;被告係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臨時工,月入約1萬5,000元等情,業據兩造於偵查、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183頁;限閱卷),又依兩造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限閱卷),原告名下皆無任何財產,而被告名下有8筆不動產,再衡以被告故意施以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健康、信用及資訊自主權等權利之手段、過程與影響層面;原告各因此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結果程度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就:⑴原告乙○○部分,應給付48萬8,000元【計算式:事實①10萬元+事實②15萬元+事實④1萬元+事實⑤1萬元+事實⑥1萬元+事實⑦1萬元+事實⑧1萬8,000元+事實⑨1萬元+事實⑩1萬元+事實⑪1萬元+事實⑫8萬元+事實⑬7萬元=48萬8,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⑵原告丙○○部分,應給付5萬元【附表三編號29部分】之非財產上損害,始為允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應駁回。
㈣至於原告乙○○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4;附表四所示行為,
及原告丙○○就被告如事實③(不含附表三編號29部分)所示行為,請求賠償部分
1.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自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其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又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本件原告各自所主張之前開事實,均非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範圍,自非本院所得審究。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2.因原告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已自承其收到momo購物網傳送之認證碼後,沒有做任何處理,密碼還是一樣,實際上密碼沒有做任何變動,之後跟momo買東西也一切正常在卷(見本院卷第22頁;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卷宗第401頁至第403頁),可知被告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為企圖變更乙○○於momo購物網密碼之行為,並未成功而無造成損害。況其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乙○○並未因被告附表四所示行為去看相關心理門診,亦未提出任何因被告所為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違反個資法等行為,而罹患相關心理方面疾病、症狀、或因此前往身心科門診就診資料,供訴訟代理人陳報法院(見本院卷第178頁至第179頁),足見原告乙○○並未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受有前揭損害,其主張自難逕採。
3.原告丙○○雖主張其因接獲被告傳送附表三編號2、3、5、6、
8、11至23、25至28、30至44所示訊息,無法入睡也食不下嚥,受有健康等損害,然系爭刑事判決係認被告匿名傳送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誹謗乙○○名譽之文字訊息予葉穆荏、丙○○、葉薇沂、林逸凡等多數人,並寄送載有誹謗乙○○名譽文字之明信片等行為,涉犯加重誹謗罪(見本院卷第19頁第8行以下),故原告丙○○非因被告此部分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核原告丙○○此部分請求,與被告加重誹謗乙○○之侵權行為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事實不明之風險,自應由原告丙○○承擔並為不利於原告丙○○之認定。故原告丙○○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㈤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債權,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18日,見附民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一編號 原告姓名 原告主張之事實 原告請求賠償金額 (單位:新臺幣) 出處頁數 1 原告乙○○ 事實①及附表二編號1、4部分 20萬元 本院卷第178頁 2 事實② 30萬元 3 事實④ 2萬2,500元 4 事實⑤ 同上 5 事實⑥ 同上 6 事實⑦ 同上 7 事實⑧ 同上 8 事實⑨ 同上 9 事實⑩ 同上 10 事實⑪ 同上 11 事實⑫ 10萬元 12 事實⑬ 同上 13 附表四部分 2萬元 14 原告丙○○ 事實③ 60萬元 附民卷第11頁至第15頁附表二:被告涉嫌恐嚇部分編號 傳送時間 簡訊內容 被告使用 手機門號 證據位置(警卷頁數)/備註(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與否) 1 108年8月12日23時8分許 已經將相關簡訊傳給你媽媽還有同事唷!人真的不要太犯賤,你就是有夠賤。 0000000000 45 (不另為無罪諭知,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 2 108年8月19日23時26分許 你的現世報要來了,你會害你爸損失10多萬,咱們拭目以待。賤女人。 0000000000 45 3 108年9月4日12時18分許 你的現世報來了,首先你已無法訂火車票,信用讓你破產。也別怪誰怪自己,然後又會害你爸賠錢。 0000000000 37 4 108年9月16日18時33分許 有沒有收到很多不明簡訊?你的身分證字號和電話已黑掉。 0000000000 50 (不另為無罪諭知,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 5 108年10月6日22時37分許 不是不報只是時辰未到,該還的還是得還。 0000000000 53 6 108年10月11日20時37分許 你的基本資料我調查的一清二楚 被如何利用拭目以待、也不要刻意去換電話 3天就可以查出來了 現世報你懂嗎。 0000000000 54、55 7 108年10月13日7時36分許 不要問我是誰 只是要跟你說,你爸會因為你而賠錢。 0000000000 56附表三:被告涉嫌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部分編號 時間 散布 對象 內容 被告使用 手機門號/ 臉書暱稱 證據(警卷頁數) 型態 1 108年5月6日14時45分 葉穆荏 你妹妹在餐廳煮菜也可以被客人騎去,小心不要常常去OPEN ROOM啦 「Mei Mei Liu」 111 臉書 貼文 2 108年5月21日18時27分 丙○○ 請你們餐廳的小公主,不要把床事當兒戲,交友這麼的隨便,若用下半身思考每件事....... 0000000000 95 簡訊 3 108年5月23日15時17分 丙○○ 請你們家小女兒不要兩邊同時交往好嗎?有那麼缺嗎? 0000000000 109 簡訊 4 108年5月27日3時15分 葉薇沂 你妹這摸不挑啊!餐廳煮菜被一個送菜的騎去。下面很癢一直在換男人。一年要換幾個? 「Mei Mei Liu」 110 臉書 貼文 5 108年5月30日4時22分 丙○○ 不要讓你小女兒...是慾求不滿還是太缺..... 0000000000 94 簡訊 6 108年6月1日15時26分 丙○○ 不要讓小女兒放假去開房間 又沒帶套套的 0000000000 109 簡訊 7 108年7月17日16時12分 林逸凡 你的同事葉XX真的是一個騷貨,只用下半身思考,用美色去拐騙... 0000000000 114 簡訊 8 108年7月24日17時32分 丙○○ 你女兒是騷還是太久沒套,放假就跟去開房間嗎?是太想被內射還是懷孕,真的蠻不知差恥的 0000000000 109 簡訊 9 108年7月26日21時6分 林逸凡 ...小的最慘,玩弄感情。 0000000000 113 簡訊 10 108年8月18日20時40分 林逸凡 你的同事葉宇煊,真的很犯貝戈戈,騷貨一個....當人家是炮友... 0000000000 112 簡訊 11 108年8月19日18時39分 丙○○ 不要讓你家小女兒,常常放假藉口去開房間,這麼的隨便.... 0000000000 96 簡訊 12 108年9月5日21時25分 丙○○ 小女兒放假去打種澇男友嗎!假都請光是因為下面癢嗎? 0000000000 107 簡訊 13 108年9月9日6時44分 丙○○ 小騷煊!破痲煊!!以後註定也是當小三的料,出賣自己迎合別人.... 0000000000 95 簡訊 14 108年9月18日12時50分 丙○○ 你家小騷貨宣宣今天有去開房間嗎?恭喜要未婚生子了嗎? 0000000000 97 簡訊 15 108年9月30日17時54分 丙○○ 你的特休都請光了啊 去跟送菜的丁丁開房間啊 有被內射嗎 蘇胡嗎。小騷貨!給妳家小公主宣宣 0000000000 109 簡訊 16 108年10月2日09時33分 丙○○ 你家小騷貨宣宣今天有去開房間嗎?恭喜要未婚生子了嗎? 0000000000 97 簡訊 17 108年10月12日20時47分 丙○○ 告訴你家小女兒不要出賣身體換取工作 這樣不如待在電影業陪睡也可以當女主角.... 0000000000 99 簡訊 18 108年10月13日19時27分 丙○○ 小女兒是鹹濕女嗎 而且是重鹹濕口味的 0000000000 99 簡訊 19 108年10月14日23時25分 丙○○ 葉姓砲友的媽,別來無恙 0000000000 99 簡訊 20 108年10月23日18時3分 丙○○ 小女兒放假又陪去開房間喔....還這樣跟人家亂搞....是要披幾腿? 0000000000 107 簡訊 21 108年10月23日18時6分 丙○○ 你家小騷貨軒軒又去開房間啦 有戴套套嗎?... 0000000000 98 簡訊 22 108年10月30日7時5分 丙○○ 你家小騷貨宣宣今天有去開房間嗎?恭喜要未婚生子了嗎? 0000000000 98 簡訊 23 108年11月16日15時28分 丙○○ 炮友的娘 別來無恙 0000000000 96 簡訊 24 108年11月21日 明信片 葉姓火包友 于萱啟 DEAR 火包友煊... 匿名寄送明信片 刑案現場照片28張 明信片 25 108年11月24日7時0分 丙○○ 床友的娘,您家小女兒昨天下班又去開房間嗎?真的很騷餒。小騷貨一個唷 0000000000 94 簡訊 26 108年11月24日13時9分 丙○○ 昨天小女兒生日,有被合法內射嗎?還是合法中出。有米奇勒夫跨26歲生日嗎? 0000000000 101 簡訊 27 108年11月24日21時19分 丙○○ 女鵝有去開房嗎?還是臥室已變炮房了 0000000000 101 簡訊 28 108年11月25日7時11分 丙○○ 小女鵝不要男友炮友一直交啦!搞得好亂喔!還是她喜歡玩多P客家小妹怎麼那麼破那麼騷那麼囂啊 0000000000 101 簡訊 29 108年11月25日14時28分 丙○○ 我會讓整個認識你們的人知道你女兒是下半身思考的人 這種咖不去拍a片 對不起父母啦 0000000828 101 簡訊 30 108年11月25日17時58分 丙○○ ....這次稱葉姓床友,滿貼切的唷 0000000000 108 簡訊 31 108年11月26日7時4分 丙○○ 小女鵝是不是在做愛取暖呢?男友炮友傻傻分不清楚 0000000000 108 簡訊 32 108年11月26日07時12分 丙○○ 小女鵝不要男友炮友一直交啦!搞得好亂喔!還是她喜歡玩多P 客家小妹怎麼那麼破那麼騷那麼囂啊 0000000000 102 簡訊 33 108年11月27日08時38分 丙○○ 小女鵝不要男友炮友一直交啦!搞得好亂喔!還是她喜歡玩多P 客家小妹怎麼那麼破那麼騷那麼囂啊 0000000000 102 簡訊 34 108年11月27日08時41分 丙○○ 女鵝今天不是放假又是一個舒服的開砲日囉 0000000000 102 簡訊 35 108年11月27日09時15分 丙○○ 小女鵝被同事輪流睡,這風聲傳出去好像不太好欵,是公車瑄嗎? 0000000000 102 簡訊 36 108年11月28日7時12分 丙○○ 小女鵝不要男友炮友一直交啦!搞得好亂喔!還是她喜歡玩多P 客家小妹怎麼那麼破那麼騷那麼囂啊 0000000000 103 簡訊 37 108年11月28日9時15分 丙○○ 小女鵝被同事輪流睡,這風聲傳出去好像不太好欵,是公車瑄嗎? 0000000000 103 簡訊 38 108年11月28日11時49分 丙○○ 你們家小女兒到底男友炮友搞不清楚?會不會太亂太複雜啊!今天又去開炮了嗎? 0000000000 103 簡訊 39 108年11月28日12時53分 丙○○ 今天小萱萱去陪送貨兼開房嗎..... 0000000000 98 簡訊 40 108年11月29日7時7分 丙○○ 女鵝是不是喜歡被人從後面上?這樣比較深比較爽是嗎? 0000000000 103 簡訊 41 108年12月1日5時37分 丙○○ 生日快樂。炮友的娘,應該很多妳女鵝的炮友跟你祝福吧 0000000000 104 簡訊 42 108年12月6日11時18分 丙○○ 你家小女鵝昨天去台東做愛取暖喔?還在小發財車上嗎 0000000829 105 簡訊 43 108年12月6日18時46分 丙○○ 聽說你家小女鵝昨天放假去台東在小貨車上親熱喔!...天氣那麼冷米奇勒夫取暖喔...是池上的性愛天使嗎 0000000829 105 簡訊 44 108年12月6日19時27分 丙○○ 一下和男友還是炮友的,....到底是要披幾腿!夠扯蛋的 0000000829 105 簡訊附表四:被告變更乙○○momo購物網密碼(不另為無罪諭知)編號 乙○○接獲momo購物網站簡訊通知之時間 認證碼 證據位置 (警卷頁數) 1 108年9月4日09時22分許 579188 66-70 2 108年9月4日09時22分許 627954 3 108年9月4日09時22分許 135673 4 108年9月4日11時49分許 349772 5 108年9月5日02時39分許 843894 6 108年9月5日02時39分許 889362 7 108年9月5日10時18分許 747687 8 108年9月5日10時18分許 909009 9 108年9月5日14時07分許 360075 10 108年9月7日21時13分許 658781 11 108年9月8日17時38分許 296631 12 108年9月16日17時36分許 159866 13 108年9月16日17時36分許 317254 14 108年9月16日17時36分許 197226 15 108年9月16日22時20分許 930457 16 108年9月17日0時20分許 921757 17 108年9月18日5時36分許 377604 18 108年9月18日12時42分許 208419 19 108年9月19日6時28分許 563876 20 108年9月23日6時7分許 642824 21 108年10月2日03時58分許 161795附表五:被告冒用乙○○之個人資料向網路商家訂貨編號 乙○○接獲網路商家通知取貨之首次收訊時間 簡訊內容 證據位置 (警卷頁數) 1 108年06月22日9時55分許 您訂購的「LErickson」商品已送達7-11池上門市(取貨編號:Z00000000000)請於06/29前取貨! 89 2 108年8月3日17時46分許 物流結算的商品已到7-11池上門市,配送編號Z00000000000,請08/09前取貨 77 3 108年8月30日7時22分許 H&J商品到店通知:物流配編00000000000已送達全家池上車站店,請您攜帶證件前往取貨,謝謝 80 4 108年9月9日15時10分許 您訂購的黛安芬內衣已到7-11池上門市,金額1666, 請在9月11日前攜帶証件領取,我司聯絡邮箱:cog0000000l.ru 90 5 108年10月1日7時40分許 包裹於2019/10/01(二)送至全家池上車站店,請於一週內攜帶$990領取店到店編號00000000。本配送由ezShip提供 82 6 108年10月2日11時43分許 提醒您!您訂購【360度無邊際星幻香水】10/1送達【全家池上車站店】請在10/7前完成取貨,如本人有事無法領取,可請朋友或家人代拿。 93 7 108年10月10日9時34分許 您訂購的「安雅草本牙膏Anya」商品已送達全家池上車站店(取貨編號:00000000000)請於10/17前取貨! 92 8 108年10月19日7時31分許 SHARE/KP商品到店通知:物流配編00000000000已送達全家池上車站店,請您攜帶證件前往取貨,謝謝 80 9 108年10月24日7時45分許 包裹於2019/10/24(四)送至全家池上車站店,請於一週內攜帶$1170領取店到店編號00000000。本配送由ezShip提供 82附表六:甲○○以乙○○名義訂票之臺鐵網路訂票紀錄編號 訂票代碼 乘車時間 起迄站 車次 證據位置 (警卷頁數) 1 0000000 108年5月25日 池上→板橋 太魯閣417 經更正刪除 2 0000000 108年8月18日 池上→臺東 普悠瑪448 132 3 0000000 108年8月19日 池上→臺東 莒光640 129 4 0000000 108年8月26日 池上→松山 莒光81 130 5 0000000 108年8月26日 池上→臺東 莒光640 131 6 0000000 108年9月1日 池上→臺東 自強328 133 7 0000000 108年9月4日 池上→南港 普悠瑪425 134 8 0000000 108年9月4日 池上→松山 自強439 137 9 0000000 108年9月4日 池上→臺東 莒光642 經更正刪除 10 0000000 108年9月4日 池上→松山 自強439 138 11 0000000 108年9月4日 池上→臺東 普悠瑪438 136 12 0000000 108年9月5日 池上→松山 莒光653 140 13 0000000 108年9月6日 池上→南港 普悠瑪425 135 14 0000000 108年9月6日 池上→南港 太魯閣417 141 15 0000000 108年9月8日 池上→松山 莒光653 144 16 0000000 108年9月9日 池上→松山 莒光81 145 17 0000000 108年9月10日 池上→松山 莒光653 146 18 0000000 108年9月11日 池上→松山 莒光653 147 19 0000000 108年9月12日 池上→松山 莒光653 148 20 0000000 108年9月13日 池上→松山 莒光653 149 21 0000000 108年9月17日 臺北→池上 自強410 150 22 0000000 108年10月5日 羅東→池上 普悠瑪432 151附表七:甲○○以乙○○名義訂票之高鐵網路訂票紀錄編號 簡訊時間 訂位代號 乘車日期 起迄站 車次 證據位置 (警卷頁數) 1 108年9月10日21時24分 00000000 108年9月12日 臺北→臺中 1509 62 2 108年9月11日中午12時18分 00000000 108年9月11日 臺北→嘉義 645 62 3 108年9月11日15時11分 00000000 108年9月25日 臺北→臺中 821 62 108年9月26日 臺中→臺北 830 62 4 108年9月11日23時22分 00000000 108年10月2日 南港→嘉義 627 62 5 108年9月12日上午9時55分 00000000 108年9月23日 左營→臺中 822 63 6 108年9月13日17時29分 00000000 108年10月4日 臺北→臺南 1643 63 7 108年9月13日23時32分 00000000 108年10月4日 臺北→臺南 829 63 8 108年9月14日上午8時53分 00000000 108年9月15日 臺中→左營 603 63 9 108年9月14日上午10時18分 00000000 108年9月23日 臺中→左營 809 64 10 108年9月15日上午6時9分 00000000 108年9月23日 臺中→左營 109 64 11 108年9月15日22時6分 00000000 108年9月28日 臺北→桃園 813 64 12 108年9月16日上午6時57分 00000000 108年9月17日 南港→新竹 817 64 13 108年9月28日上午6時53分 00000000 108年9月30日 臺北→臺中 621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