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惠花
蔣連娥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辰堡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 0樓法定代理人 林沛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