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順嘉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麗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原告順嘉石業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