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號原 告 鄭兆宏
鄭淑玲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雄被 告 陳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土地坐落地號欄中關於「589-1」之記載,應更正為「689-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