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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鶉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仲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