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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被 告 桂田璽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宇薇律師

李佳樺律師廖嘉成律師(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110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所延伸之同一原因事實,並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依原告上開起訴請求之事實,可知本件訴訟屬依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三、原告雖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東市,而向本院起訴。惟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由更具專業知識與能力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優先管轄為宜。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