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三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000號0樓、0樓之0之0、0樓之0之0及0-00樓法定代理人 洪顯彰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另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該公司最近3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就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等)。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提出明細表詳載
各筆款項之具體金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款單、借據等)。
㈢提出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㈣如為動產,應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變現計算依據及有變現可能之證明、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㈥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等資料勿遮隱)及其交易市值證明。且該不動產如已設定抵押權,應一併說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㈦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㈧如為設備資產,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㈨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或罰款?如有,應一併說明稅捐機
關及裁罰機關為何、稅捐項目及金額,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送達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及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敘明各債權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清償期、利息、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等事實。
㈢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六、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送達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尚未清償
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經催告而就其帳款有無回收可能之證明等)。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