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鑽石房地產仲介企業社即李玉琳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被上訴人 采暘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上訴人依附件所示提出書狀,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法 官 張鼎正附件:
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本件協議簡化之爭點即兩造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成立居間契約、同年月25日成立居間契約或同年月25日為變更契約,分別確認有關請求遲延利息計算之主張及聲明。
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書狀後,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