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祥非訟代理人 王○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月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本院命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791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上開證據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趙○月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趙○月之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繼字第148號拋棄繼承案全卷查明屬實,故依前開規定,被繼承人趙○月既已無繼承人,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