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尤俊清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確認代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尤俊清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869元,代墊費用新臺幣1,140元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尤俊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尤俊清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而被繼承人於臺東豐榮郵局遺有存款新台幣(下同)254元及坐落於臺東縣○○市路○段000地號與其他2人公同共有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定土地最低拍賣價格為57萬2,970元,是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19萬1,244元,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為2,869元,另聲請人管理期間曾代墊管理費用合計1,140元,今為參與分配之需,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函文、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墊付費用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繼字第30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尤俊清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查詢遺產狀況、 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發函文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191,244元,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即2,869元。另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1,140元部分,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