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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4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185號債 權 人 黃戀英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雲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限者,債權人不得請求期前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為期前清償,民法第31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雲飛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自民國111年起陸續向伊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於114年6月18日清償,並按月給付利息10,000元。

詎債務人自113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利息,亦未返還本金,經伊一再催討未果,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提出借款收據及本票各1紙(皆為影本)為憑。惟查,本件債務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18日,而借款收據亦未見有加速條款之相關約定,則本件所約定之清償期既未屆至,債權人自無從請求債務人返還。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