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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0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0800號債 權 人 徐如慧債 務 人 萬湘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湘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無論依職權或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其進行恆需債權人為一定行為,如債權人之預納執行費用、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拍賣財產及查封後預納鑑價費、勘測費、登報費...等均是。債權人若不為此一定行為,執行程序自不能進行。為免執行案件懸而不決,執行法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查封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分別定期命債權人於114年3月12日、114年4月29日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並均經送達債權人收受,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詎債權人屆期均未遵本院通知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其拒絕為強制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之必要行為至明。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附表:

113年司執字020800號 財產所有人:萬湘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成功鎮 南都歷 608 1279.37 5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風景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