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3873號債 權 人 張玉莉 住○○市○○區○○○街00號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春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4年3月27日以東院節113司執地字第23873號執行命令通知其派員於114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至附表所示不動產指界,並於指界期日3日前向地政事務所預繳費用;該通知於114年3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未繳費且未於指界期日到場,有送達證書1紙及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13年司執字023873號 財產所有人:賴春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卑南鄉 大南 847 996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2 臺東縣 卑南鄉 大南 929 1386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林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 3 臺東縣 卑南鄉 東興 374 2522.15 2分之1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 東園一街36號 一層樓有牆鋼鐵造 一層: 115.83 合計: 115.83 2分之1 備考 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