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AD000-A110456 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000000-0 資料詳卷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相 對 人 AD000-A110456A 資料詳卷
AD000-A110432D 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