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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調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調字第284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代 理 人 張蕙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文川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訂於民國114年1月8日調解,而相對人代理人到院稱,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有調解結果報告書、電話記錄在卷足參,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