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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簡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陸巧琳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上訴人 陸進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於同年10月28日判決並於同日確定,有另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上訴人之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欽

法 官 葉佳怡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