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勻又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複代 理 人 王昱棋律師被 告 張爾升
周嘉佩周天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20之土地,應依附表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受金錢補償」欄之金額互為金錢補償。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告、被告張爾升各負擔十六分之1,被告周嘉佩、周天佑各負擔十六分之七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5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著有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僅供法院參考而已(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當事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僅為攻擊防禦方法,縱使於訴訟中為分割方案之變更或追加,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張爾升及周崇麟之繼承人周明翰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如原告起訴狀附表1「原告之分割方案」欄所示之方法分割。嗣因周崇麟之繼承人就系爭不動產分割登記為被告周嘉佩、周天佑應有部分各16分之7,原告遂追加系爭不動產共有人周嘉佩、周天佑為被告,撤回對周明翰之起訴,並變更分割方案為:兩造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依如附表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欄分割,由原告及被告張爾升以金錢補償被告周嘉佩、周天佑(見本院卷二第293、299至303頁),原告所為分割方案之變更僅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追加共有人為被告,係追加共同訴訟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於法尚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二所示之20筆地號之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所示。系爭不動產依法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許分割之約定,請求以金錢補償被告周嘉佩、周天佑後,由伊與被告張爾升共有系爭不動產,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兩造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應依如附表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欄分割,由原告及被告張爾升以金錢補償被告周嘉佩、周天佑。
二、被告張爾升則以:其同意原告所提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分割,其願與原告於原物分割後維持共有關係,並以金錢補償被告周嘉佩、周天佑等語。
三、被告周嘉佩、周天佑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有鑑於共有物之性質或用益形態之複雜,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採取多樣性,依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分割方法有三:(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是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於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之情形,得准部分共有人就該部分土地維持共有。
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共有,且無不能分割之情
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有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移轉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土地現況照片(見本院卷二第77至155、165至170頁,卷三第285至291)在卷可查。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土地使用分區如附表二編號第3、4、20為道路用地,其餘為住宅區,除編號1、2外,其餘住宅區土地相連(見本院卷三第253頁),原告與被告張爾升同意以金錢補償被告周嘉佩、周天佑後,由二人依比例維持共有,而被告周嘉佩、周天佑住所地於國外,未表達有維持共有關係之意願。考量系爭不動產之整體利用,由原告與被告張爾升以金錢補償被告周嘉佩、周天佑後,依附表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欄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可兼顧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有人之利益,爰將系爭不動產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又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
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參照)。查系爭不動產經分割後,被告周嘉佩、周天佑未受分配,原告與被告張爾升就各土地分得價值較高,依前揭條文意旨及說明,自應予以補償。經本院將原告方案囑託張書銘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經該所於114年2月25日以東院節民辰113原訴11字第11300192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函檢送估價報告書(下稱估價報告,見本院卷三)。觀諸該估價報告乃該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進行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包括一般因素、不動產市場概況、區域因素、個別因素、最有效使用等,並依比較法評估過程、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過程作成價格評估,經評估形成最終價格(見本院卷三第21頁),及兩造分割後互為找補金額如附表三所示,核屬公允,自堪採為兩造補償之基準。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兩造之意願、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之使用狀態、各共有人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暨經濟效用等情形,認以原告方案分割,當為合理、公平,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爰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系爭不動產分割前之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乃併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判決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一(周崇麟繼承人為繼承登記前)編號 土地地號 (臺東縣成功鎮) 所有權人姓名 權利範圍 1 忠智段1155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 成功段207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3 成功段212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4 成功段213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5 成功段214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6 成功段214-1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7 成功段214-2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8 成功段214-3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9 成功段215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0 成功段215-1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1 成功段215-2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2 成功段215-3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3 成功段215-4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4 成功段215-5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5 成功段215-6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6 成功段215-7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7 成功段215-8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8 成功段215-9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9 成功段215-1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0 成功段216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附表二: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編號 土地地號 (臺東縣成功鎮) 登 記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 分割後權利範圍(應有部分) 1 忠智段1155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2 成功段207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3 成功段212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4 成功段213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5 成功段214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6 成功段214-1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7 成功段214-2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8 成功段214-3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9 成功段215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0 成功段215-1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1 成功段215-2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2 成功段215-3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3 成功段215-4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4 成功段215-5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5 成功段215-6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6 成功段215-7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7 成功段215-8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8 成功段215-9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19 成功段215-10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20 成功段216地號 張勻又 16分之1 2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分之1 周嘉佩 16分之7 0 周天佑 16分之7 0
附表三:共有人應付及應受金錢補償明細表編號 土地地號 (臺東縣成功鎮) 補償義務人 受補償人 應受金錢補償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忠智段1155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82,597 周天佑 382,597 張爾升 周嘉佩 382,597 周天佑 382,597 2 成功段207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7,486,801 周天佑 7,486,801 張爾升 周嘉佩 7,486,801 周天佑 7,486,801 3 成功段212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74,327 周天佑 74,327 張爾升 周嘉佩 74,327 周天佑 74,327 4 成功段213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6,278 周天佑 36,278 張爾升 周嘉佩 36,278 周天佑 36,278 5 成功段214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159,726 周天佑 159,726 張爾升 周嘉佩 159,726 周天佑 159,726 6 成功段214-1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119,966 周天佑 119,966 張爾升 周嘉佩 119,966 周天佑 119,966 7 成功段214-2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52,442 周天佑 52,442 張爾升 周嘉佩 52,442 周天佑 52,442 8 成功段214-3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2,228 周天佑 2,228 張爾升 周嘉佩 2,228 周天佑 2,228 9 成功段215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5,336,143 周天佑 5,336,143 張爾升 周嘉佩 5,336,143 周天佑 5,336,143 10 成功段215-1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58,281 周天佑 358,281 張爾升 周嘉佩 358,281 周天佑 358,281 11 成功段215-2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81,376 周天佑 381,376 張爾升 周嘉佩 381,376 周天佑 381,376 12 成功段215-3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67,539 周天佑 367,539 張爾升 周嘉佩 367,539 周天佑 367,539 13 成功段215-4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55,213 周天佑 355,213 張爾升 周嘉佩 355,213 周天佑 355,213 14 成功段215-5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98,777 周天佑 398,777 張爾升 周嘉佩 398,777 周天佑 398,777 15 成功段215-6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433,256 周天佑 433,256 張爾升 周嘉佩 433,256 周天佑 433,256 16 成功段215-7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28,878 周天佑 328,878 張爾升 周嘉佩 328,878 周天佑 328,878 17 成功段215-8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298,201 周天佑 298,201 張爾升 周嘉佩 298,201 周天佑 298,201 18 成功段215-9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367,952 周天佑 367,952 張爾升 周嘉佩 367,952 周天佑 367,952 19 成功段215-10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420,052 周天佑 420,052 張爾升 周嘉佩 420,052 周天佑 420,052 20 成功段216地號 張勻又 周嘉佩 61,727 周天佑 61,727 張爾升 周嘉佩 61,727 周天佑 6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