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多加(原名王美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信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400元【計算式:臺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萬2,800元/㎡×占用面積(2㎡+48㎡+13㎡)=143萬6,400元】,而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