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林長輝
林長江林長中林長青
王長健
林長全(原名王長全)
林秀芸林均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關於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一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林長輝 9分之1 2 林長江 同上 3 林長中 同上 4 林長青 同上 5 王長健 同上 6 林長全 同上 7 林秀芸 同上 8 林均亭 同上 9 林乙晴(即被代位人) 同上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分之1 林長輝 同上 林長江 同上 林長中 同上 林長青 同上 王長健 同上 林長全 同上 林秀芸 同上 林均亭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