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胡秋圓被 上訴人即被 告 劉芯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上訴,故其不服原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萬7,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