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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胡秋圓被 上訴人即被 告 劉芯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二第102頁)。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