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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書瑤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0樓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美齡

林光賢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

00號達辣瑪阿奈

林仙芳

陳春江

林金芳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

00號陳層雄鍾文玉鍾文正鍾康山鍾彥鵬鍾倢汝鍾彥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請求優先承買權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