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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辰堡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 0樓法定代理人 林沛融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相 對 人 蔣惠花

蔣連娥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姓名「蔣蓮娥」之記載,應更正為「蔣連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日期:2024-06-26